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案例公开曝光

2020-11-16 08:00:00 来源:雄县人民政府 作者:管理员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案例公开曝光

 

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和秸秆禁烧工作要求,雄县始终坚持零容忍、出重拳,对露天焚烧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规定的自觉性,现将近期发生的2起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案例一

1011日,雄安新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朱各庄镇发生露天焚烧,经核实此火点疑似过往施工车辆司机吸烟引燃,未发现点火人,朱各庄镇政府对村支部书记等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开除负责该区域生态环境巡查员,并对着火点位地块承包户处1000元罚款。


案例二

10月29日,雄安新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大营镇发生露天焚烧,经核实此火点位于西河营村,因周围杂草被点燃引起,未发现点火人大营镇政府对村支部书记进行了批评教育,扣除负责此片的生态环境巡查员工资500元

秸秆焚烧的危害

焚烧秸秆在大气中产生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有黏膜的部位刺激较大,严重时导致支气管炎等疾病的发生和加重,威胁人与其它生物体的健康。同时,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焚烧秸秆、烧荒、烧垃圾、烧纸钱等行为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在村庄、树林、电线杆和一些重要设施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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