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2016年栖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16-07-02 00:38:27 来源:栖霞市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任燕萍 字号:T|T

  2016年栖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 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6〕2 号)、《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 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烟教发〔2016〕46号),现将我市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16年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

  (二)2013年以前入学,毕业(含应届)的未超过3年的师范类毕业生申请人员。师范类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三)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参加2016年山东省组织的教师资格面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栖霞市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他资格种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规定,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 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相应类别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按照师范类毕业生的政策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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