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2018年12月31日之前(含31日)未按时参加综合性能检测和《道路运输证》审验的国三及以下排放营运车辆,予以注销《道路运输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车辆所有人如有异议的,请3个工作日内向栖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提出复议,并向栖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货运服务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异议,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特此公告! 附: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明细表 栖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16日 2018年未年审公告注销车辆明细表.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