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水务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收费标准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征收程序 (一)由张家口市宣化区水务局向生产建设单位下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 (二)缴费单位向张家口市宣化区财政局指定专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缴费完成后由张家口市宣化区水务局财务部门到宣化区财政局开据《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河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河北省物价局等《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张家口市宣化区水务局 2020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