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封山禁火的通告

2019-12-31 03:40:00 来源: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森林草原封山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火戒严日期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封山禁火戒严期。
  二、封山禁火戒严区域
  徐水区行政区域内大王店镇、义联庄乡、釜山乡、瀑河乡、户木乡等山区乡镇飞播林区、集中成片林区及其它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禁止行为
  在封山禁火戒严期限、封山禁火戒严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烟头火种、烧纸祭祀、烧香;烧荒、烧秸杆、燎地边、焚烧垃圾;野炊、生火烘烤食物;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爆破、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等野外明火作业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进入封山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经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检查发现有火灾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封山禁入措施。
  (二)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属地责任,加强责任落实、宣传发动、火源管控、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通告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12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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