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

2019-03-01 00:00:00 来源:盐山县人民政府网站(盐山政务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盐山县人民法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盐山县公安

盐山县司法

盐山县信访

关于依法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我县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开展依法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专项整治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或者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的;

  (三)在公共场所张贴、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为达到个人目的煽动、串联、胁迫或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串联聚集到市、赴省、进京信访的;

  (八)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利用网络媒体、微信群传播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煸动集访、非法聚集的;

  (九)采用群访形式不按规定推选代表超过5人上访的;

  (十)扰乱机关、单位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十种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节日期间,不得到中南海、天安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逗留,如在以上地带发生通告中所禁止的行为将从严从重依法严厉处罚。

    二、信访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不参与非访或现场围观,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盐山县人民法院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盐山县公安局   

  盐山县司法局    

 盐山县信访局 

二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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