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煤炭及其制品散烧带来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7号)、省大气办《关于做好山西省禁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2017〕47号)有关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划定“禁煤区”,并从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具体范围为:左沙路以南,长征路以东,清宁街以北,龙泉路以西所围区域。
二、禁煤措施
“禁煤区”范围内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燃用煤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禁止销售煤炭及其制品。加强“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管控,依法查处向“禁煤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的运输车辆(向集中供热运输燃煤车辆除外),发现违反规定售煤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置。对于“禁煤区”内的原有存煤,由金城镇负责依法进行回购。
三、严格处罚
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将对进入禁煤区的煤炭运输车辆(向集中供热运输燃煤车辆除外)进行查处;能源、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在禁煤区内采购储存、经营销售燃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点依法依规进行监管、查处;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煤区内燃煤排放行为依法处罚;公安部门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举报电话12369。
特此通告。
应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应县禁煤区范围图---面积约13.18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