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特殊困难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医疗补助有调整

2019-12-30 11:11:00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情况,按照“平均待遇水平不降低、现行政策起付线标准不变”并兼顾特殊困难人员个人承受能力的原则,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有所调整。

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干部遗孀三类人群每人补助280元,个人不缴费。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每人定额补助250元,个人缴费3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每人定额补助216元,个人缴费64元。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个人缴费按就低原则执行。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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