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两险合并实施

2020-01-20 11:54:00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9号)精神,在保留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各自制度功能、保障参保职工待遇的前提下,通过政策衔接、资源整合,建立覆盖全区的两项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缴费费率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后确定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执行。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原办法继续执行。此项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唐莉萍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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