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19-12-13 08:00:00 来源:余江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案情简介:2017年9月,余江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把不明物质和装有不明物质的铁通倾倒在画桥镇某村的山凹里。接到举报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协同画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现场堆放了大量废弃铁桶,桶中装有一些黑色不明物质,有很浓烈的刺激性气味,疑似危险物质。

  承办结果:经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发现该批铁桶以及不明物质是由浙江某早教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废弃物,主要是漆渣、废油桶、废油墨桶等。据该公司副总经理方某坦白,是他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做主,请人将该批铁桶、漆渣等废弃物倾倒在了画桥镇某村山凹里,是他个人行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二)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017年10月,县环保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该村固体废物违规倾倒场所的土壤环境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果显示,该村固体废物违规倾倒场所附近区域的土壤环境受到了损害,主要污染物为甲苯、乙苯、邻二甲苯及间、对二甲苯,与违规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接下来等待方某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他将要为自己的法盲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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