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期间全面禁燃的通告

2020-03-25 08:00:00 来源:余江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之规定及余江区《森林防火戒严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潢溪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纸质的祭奠用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2020年3月20日0时至4月30日24时,清明节期间禁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林缘地带,本区域内所有墓地。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冥币、钱纸、香烛、花圈、烟花、鞭炮、纸扎用品以及其他纸质或塑料祭祀用品,禁止野外用火。

四、违反本通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之规定及余江区《森林防火戒严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谁失火,谁负责。大人失火,本人负责;小孩失火,家长负责;学生失火,学校负责;精神病患者失火,家属及监护人负责。一旦发生山火,必须及时报告,积极扑救,否则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处罚措施:镇、村两级要组织巡查队伍,落实责任,巡回监测、检查,打击野外用火行为。

1、发现野外用火的,依法处以200元——2000元罚款;

2、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损失的,处以15天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丧葬用品,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倡议鲜花祭奠、网上祭奠、公祭悼念追思等现代式祭扫活动,树立文明新风,确保清明祭扫文明安全有序。

特此通告



                                 潢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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