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09 08:00:00 来源:云和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银罚字〔2020〕第1号

被处罚单位: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

              地址:云和县浮云街道仙宫大道8—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060551111X

              主要负责人:韩剑

被处罚个人:  姓名:陈仙华

              性别:男

              职业:副行长

              地址:云和县浮云街道仙宫大道8—2号

根据我支行已查明的事实,以及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正式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

体现在:未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送开销户信息。具体为:

经调阅你行截至2019年7月开销户登记簿,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数据做比对,发现你行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账户撤销后,未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为“云和县仙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账户撤销后,超过2个工作日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上述事实,你行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规定。

(二)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

体现在:对拒贷客户进行一次授权多次贷前查询。具体为:

检查你行2018年至2019年5月份的征信查询拒贷客户登记资料,发现存在对拒贷客户一次授权进行多次贷前查询的行为,共计8笔。

上述事实,你行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规定。

2018年8月至现场检查日期间,陈仙华任你行副行长,分管征信业务,应对上述履职期间的“存在对拒贷客户进行一次授权多次贷前查询”的违法事实负责。

上述各项违规事实,均有取证记录、事实认定书等证据证明,且你行及相关个人均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2019年12月25日,我支行向你行以及陈仙华个人分别送达了《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银罚告〔2019〕第1号),截至2020年1月2日,你行以及陈仙华个人均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已超过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或申辩意见的期限,视同你行及陈仙华个人均无异议。

二、处罚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四)……”。

三、处罚决定

针对你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事实,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决定对你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针对你行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的事实,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决定对你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决定对前述违法事实的责任人陈仙华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针对上述各项,决定对你行给予警告,共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对陈仙华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规定,你行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所罚款项划入下列账户

    账户名称:非税收入空缴专户

    账    号:198151010120100435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云和支行

你行或陈仙华个人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我支行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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