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白水区块项目...

2020-05-29 08:00:00 来源:云和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责任编辑朱梅丽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白水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云和县人民政府已对《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白水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一)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云和县棚改办(梨园路33号),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二)除被征收人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云和县梨园路33号三楼(县棚改办),邮政编码323600。

联系人:林 煊 王华军

电话:0578-5520856、5529993

传真:0578-5520850

电子邮件:48482588@qq.com

附件:1.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白水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白水区块项目建议用地征收范围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

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白水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旧城改造的需要,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云政发〔2015〕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更好回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逐步改善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切实推动城市有机更新。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一)房屋征收范围:详见《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白水区块项目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二)县住建局为本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县征收中心委托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城市改造(棚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片区指挥部(凤凰山街道)负责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动员、政策宣传、房屋丈量评估、协议签订、补偿安置、房屋腾空、土地收回等工作。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在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中另行通知。

五、征收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权证不全、尚未登记、证实不符或用途不明等经认定为合法的面积)来确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合法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用途为准。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房屋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价值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价值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减去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协商选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产生,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七、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奖励及补助等。

(一)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住宅房票”购买云和县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房产或项目征收范围内限定均价普通商品住宅的,具体按《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实施办法》(云政发〔2019〕11号文件)执行。

(二)产权调换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并根据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安置地点为:城南安置区,城西岗头安置区,云中安置房,国税大楼东侧安置房,城西路北段公寓安置房等未签约的安置房。

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交房期限至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24个月内。

八、商业用途房屋的补偿及“住改商”补助

(一)征收商业用途房屋的,按商业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奖励及补助等。

(二)沿街底层住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第一自然间认定,实际使用进深在10米以内的,按经认定的第一自然间实际的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自然间实际使用进深超过10米的,按10米进深的建筑面积计算。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用途改变为商业营业用房并延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行认定,按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应当扣除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被征收人现状已将底层沿街住宅房屋改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前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连续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认定为“住改商”。征收“住改商”部分房屋按住宅用途补偿安置后,再按商业用房性质市场评估价与住宅房屋性质市场评估价差价的60%给予货币补助(计算差价时不计成新率、不考虑土地性质)。

(三)征收商业用途和“住改商”部分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商业房票”购买云和县县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商业用途房屋或项目征收范围内限定均价商业用途房屋的,具体按《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推行“房票”的实施办法》(云政发〔2019〕11号文件)执行。

九、工业(含仓储、办公、职工宿舍)用途土地、房屋的补偿

征收工业(含仓储、办公、职工宿舍)用途土地、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符合“入园”条件的,可以选择“入园”。

(一)征收工业(含仓储、办公、职工宿舍)用途房屋、工业用地,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工业用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货币补偿。

(二)征收工业(含仓储、办公、职工宿舍)用途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动产货币补助、签约腾空奖等具体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包括模具),进行一次性支付。大型机械设备、特种设备搬迁费再给予适当补偿。平时正常使用但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征收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由被征收人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1)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与土地评估价值之和的7%予以一次性补助。

(2)根据企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确定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12个月计算; 企业被征收前的效益按征收前3年税务部门核准平均每月实际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的1.5倍确定。

3.不动产货币补助按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和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给予补助。但被征收人符合“入园”条件,并选择“入园”的,不动产货币补助按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不享受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补助)。

4.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签约奖按合法建筑面积及工业用地证载土地面积之和给予每平方米25元奖励;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腾空的按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工业用地证载土地面积之和给予每平方米25元奖励。

十、征收工业(含仓储、办公、职工宿舍)用途房屋全部改变为住宅用途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核心规划区(4.1平方公里内)原国有、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因素,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至2013年10月1日止将证载工业用途房屋全部改变用途为住宅并按改变后用途连续使用至今的,按证载合法建筑面积的50%认定为住宅用途,其余的50%仍为工业用途,奖励和补助按认定用途给予补偿。按住宅用途认定部分的补偿款,可以申请购买“住宅房票”。

属于经认定改变为住宅用途的,按住宅认定用途的建筑面积除以1.3标准容积率计算其用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

十一、征收国有资产房屋的补偿

征收国有企业资产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或商业的,按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不享受层数奖励、货币补偿奖),合法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证载用地按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等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地上房屋按照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占地面积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层数奖励面积,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的,可按每户建筑面积48平方米给予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8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住宅房票”。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建筑面积最接近48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用于安置。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的,产权调换房价值少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价值多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超过48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建安综合成本价结算。

十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补偿费用

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征收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按照《关于公布云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征办〔2020〕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

1.本项目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算(每月补助不足800元按800元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从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至产权调换房交付时为止,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执行。

2.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补助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支付一次;选择“房票”或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再支付一次。

(二)征收商业用途房屋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商业用途房屋(含“住改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值(不计成新率、土地性质;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2.征收商业用途房屋(含“住改商”)造成停业的,对从业人员给予经济补助(每间店面12平方米以内按一人计算,12平方米至30平方米按二人计算,30平方米以上按三人计算),补助期限为6个月,人均月补助标准为700元。

3.搬迁补助费按户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支付一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补助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选择“房票”的,搬迁补助费再支付一次。沿街底层住宅房屋改作商业营业用房的按征收住宅房屋支付搬迁补助费后不再另行补助。

4.本项目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沿街底层住宅房屋改作商业营业用房的按征收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后不再另行补助。

十四、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值的100%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值的30%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值的5%奖励。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建筑层数的奖励。

(二)商业用途房屋(含“住改商”)房屋层数奖励按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层数奖励标准执行。

(三)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房屋补偿价(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款项)的10%奖励。

(四)征收商业用途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市场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款项)的10%奖励。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照建筑面积100%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照建筑面积30%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照建筑面积5%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奖励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六)签约与腾空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或商业用途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腾空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十五、对违法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十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所称的“户”,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安置面积不考虑房屋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十七、征收补偿款结算办法

(一)征收住宅用途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房屋腾空,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款之日起45日内(并已完成房屋腾空的),可自愿申请购买“住宅房票”并办理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安置房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征收实施单位按同一征收时点产权调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人结算;奖励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安综合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无电梯2300元每平方米,设电梯的2500元/平方米)。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80%购买,同一安置户只能享受一次;超出产权调换安置房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外(不含4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多余的奖励产权调换面积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减去建安综合成本价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或剩余的应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房设计套型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选择相应面积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享受本方案第十二部分政策的除外)。

(二)征收商业用途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房屋腾空,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款之日起45日内(并已完成房屋腾空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商业房票”并办理手续。

(三)征收工业(含仓储、办公、职工宿舍)用途土地、房屋:

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应按约定期限进行房屋腾空并办理补偿款的结算手续。

十八、本方案仅适用于云和县城市改造(棚改)白水区块项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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