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云和县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国...

2020-05-29 08:00:00 来源:云和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责任编辑朱梅丽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云和县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云和县人民政府已对《云和县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一)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县委党校内),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二)除被征收人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云和县中山街380-1号(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邮政编码323600。 

联系人:蓝梓洋、陈学兴 

电话:0578-5529993、13957045291(645291) 

传真:0578-5128921 

电子邮件:8382694@qq.com 

附件:1.云和县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云和县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征收范围红线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 

云和县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需要,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云政发〔2015〕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调整县域医疗资源布局,推动我县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一)房屋征收范围:老公路段地块,(详见附件2云和县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用地面积约8.6亩,其中,住宅用地面积约6.5亩,集体土地2.1亩;房屋建筑面积约3199平方米。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二)浮云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三)县医疗健康集团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征收有关工作。 

五、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在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中另行公告。 

六、征收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合法用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准。 

权证不全、尚未登记、证实不符或用途不明,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作出认定后作为补偿依据。 

七、房屋评估及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被征收房屋、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协商选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产生,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八、补偿方式及补偿内容 

该项目房屋征收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补偿费用 

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按照《关于公布云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征办〔2020〕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 

(一)本项目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算(每月补助不足800元按800元计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支付一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 

十、合法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证载用地按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未经处置的房屋按照建筑重置价结合成新的60%给予补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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