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云和县中医院迁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

2020-05-29 08:00:00 来源:云和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责任编辑朱梅丽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云和县中医院迁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云和县人民政府已对《云和县中医院迁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一)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县委党校内),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二)除被征收人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云和县中山街380-1号(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邮政编码323600。 

联系人:蓝梓洋、陈学兴 

电话:0578-5529993、13957045291(645291) 

传真:0578-5128921 

电子邮件:8382694@qq.com 

附件:1.云和县中医院迁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云和县中医院迁建工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 

  

云和县中医院迁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云和县城东金属园区“退二进三”实施方案》(云政发〔2018〕3号)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推动我县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中医药特色)服务的需求,加强应急医疗储备,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一)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范围:东临城西路,南接中山西路,西临木艺路,北靠西郊村(详见附件2云和县中医院迁建工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企业(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企业法人作为企业代表)。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中医院迁建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共涉及4宗企业的房屋与土地,该区块用地面积约34.1亩,其中,企业用地面积约13亩;企业建筑面积约13811平方米。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二)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工业用房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范围内的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三)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四)县医疗健康集团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征收有关工作。 

五、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在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中另行公告。 

六、房屋面积、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主要依据。被征收工业用地的合法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准。   

权证不全、尚未登记、证实不符或用途不明,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作出认定后作为补偿依据。 

七、房屋评估及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被征收工业用地、工业用房、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协商选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产生,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八、补偿安置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符合“入园”条件的,可以选择“入园”。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地、工业用房、附属用房、附属物的补偿及不动产货币补助。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搬迁、拆装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费用的补偿(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包括模具的搬迁补助费、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费用);拆装后无法恢复使用的不可移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的补偿。 

(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企业分摊道路的补偿。 

十、补偿及补助标准 

(一)工业用房征收的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按房地分离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工业用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 

(二)不动产货币补助: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和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符合“入园”条件,并选择“入园”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十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包括模具)。大型机械设备、特种设备搬迁费再给予适当补偿。 

(二)平时正常使用但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对特种设备、大型机械等设备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十二、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一)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与土地评估价值之和的7%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根据企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确定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12个月计算; 企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可按征收前3年税务部门核准平均每月实际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的1.5倍确定。 

十三、分摊道路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分摊道路按土地征收区片综合价补偿;分摊道路面积以被征收人供地时约定的分摊面积为准。 

十四、征收奖励标准 

征收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及证载土地面积之和奖励50元/平方米(其中签约奖25元/平方米,腾空奖25元/平方米);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按规定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搬迁完毕以房屋腾空验收合格证开出时间为准。 

十五、违法建筑已经有关部门处置(经没收回购、罚款保留使用等处理)给予保留使用的,按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未经处置的房屋按照建筑重置价结合成新的70%给予补偿。    十六、其他 

(一)被征收企业“入园”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存在被征收工业用地、工业用房及设备抵押贷款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等规定,在发放补偿款时,政府与银行进行联动。 

(三)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工业用房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工业用房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四)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当按规定搬迁完毕,办理被征收工业用房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工业用房交给征收人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提交所涉工业用房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等凭证,并提交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给排水公司、电力局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并注销户头,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六)被征收工业用房的拆除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具有拆除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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