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2020〕第11号

2020-08-25 08:00:00 来源:云和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县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8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云和县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8幢。 

二、项目征收范围:详见云和县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8幢征收红线范围图(附件2)。 

三、房屋征收部门: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云和县浮云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云和县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8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六、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七、云和县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8幢附征收生效条件,截止2020年9月30日,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80%,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该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八、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云和县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8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云和县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8幢征收红线范围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0823

  

  

附件1 

云和县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8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云政发〔2015〕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县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及整体改造建设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一)房屋征收范围:位于县政府大院内,房屋外墙编号为第8幢。(详见附件2《云和县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8幢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二)云和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为本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云和县浮云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机关大院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房屋征收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五、征收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土地证载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为准。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用途为准。 

权证不全、尚未登记、用途不明或证实不符,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后作为补偿依据。 

六、房屋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价值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价值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减去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协商选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产生,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七、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奖励及补助等。 

(一)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并根据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政府建设的安置房或房地产开发机构建设的安置房其中一种安置模式,逾期未选择的视同放弃选择权利。 

政府建设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为:城南安置区未安置的安置房、国税东侧未安置的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交房期限24个月内。 

房地产开发机构建设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大庆寺(一期)安置区[A套型(建筑面积约108平方米7套)、B套型(建筑面积约96平方米3套)、D套型(建筑面积约124平方米2套、126平方米1套)],共计13套,高层住宅,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交房期限36个月内,每套房必须配置一个标准车位。 

大庆寺(一期)安置区安置房套数房源不能满足安置需求的,将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所选的安置房套型组织抽签,被征收人未能抽到相应户型的,可自愿在剩余套型中参加下一轮抽签,被征收人每户只能选择一套大庆寺(一期)安置区的安置房,被征收人未能获取大庆寺(一期)安置区的安置房安置资格的,可以选择政府建设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或货币进行安置。 

八、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补偿费用 

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按照《云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云征办〔2020〕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 

1.本项目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算(每月补助不足800元按800元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从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至产权调换房交付时为止,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执行。  

3)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次补助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支付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再支付一次。 

九、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值的100%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值的30%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值的5%奖励。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建筑层数的奖励。(二)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加层数奖励;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款项)的10%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照建筑面积100%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照建筑面积30%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照建筑面积5%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奖励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四)被征收人选择或抽取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为(大庆寺一期安置房)高层建筑的,在其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给予公摊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 

(五)签约与腾空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用途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腾空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十、国有企业资产房屋的补偿 

征收国有企业资产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按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不享受层数奖励、货币补偿奖),合法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证载用地按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十一、对违法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补偿款结算办法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实施单位在30日内支付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或抽取政府建设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城南安置区未安置房源、国税东侧未安置房源)的,产权调换安置房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征收实施单位按同一征收时点产权调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奖励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安综合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无电梯2300元每平方米,设电梯的2500元/平方米)。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80%购买,同一安置户只能享受一次;超出产权调换安置房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外(不含4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多余的奖励产权调换面积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减去安置房建安综合成本价给予补偿。 

选择复式套型安置的,跃层部分面积不计安置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购买(跃层部分不另计楼层系数)。 

2.被征收人选择或抽取大庆寺(一期)安置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产权调换安置房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征收实施单位按大庆寺(一期)安置区安置房的基准层优惠价7600元每平方米(楼层差价另行计算)与被征收人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奖励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安综合成本价加同类地块土地出让金以4500元每平方米购买。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开盘时点房屋备案价的80%购买,同一安置户只能享受一次;超出产权调换安置房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外(不含4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开盘时点的房屋备案价购买;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多余的奖励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安置房建安综合成本价(2500元每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以先选大套型再选小套型的原则选房,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剩余)面积大于安置房设计套型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选择相应面积的产权调换安置房。 

4.被征收人选择两套以上安置房的,结算时按不同安置房交房时点的先后顺序结算。结算时,应安置面积按每套安置房面积分摊后计算。 

5.被征收人选择或抽取大庆寺(一期)安置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内楼层差价结算楼层系数差价为5‰,以住宅楼层第五层为基准层,基准层7600元/计算房价。基准层以上逐层递增5‰,基准层以下逐层递减5‰,基准层及顶楼不计楼层系数,超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楼层差价按政府备案价(一房一价)中确定;选择或抽取政府建设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楼层差价结算《云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云征办〔20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或抽取大庆寺(一期)安置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每套房必须配置一个标准车位,最高价不超过9万元,柴间可以自愿向开发商购买。 

十三、协议生效条件 

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该签约比例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十四、本方案仅适用于云和县县府机关大院改造项目第8幢,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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