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田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12-31 14:40:00 来源: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玉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田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无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玉田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
 
玉田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沿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公路环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按照《玉田县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田县域内公路两侧规划控制区各类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县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级公路和乡级公路;所称规划控制区是指京哈高速、京秦高速二线、国道102线、玉滨公路两侧各150米,省道唐通线、省道遵宝线、省道玉石线、省道玉新线两侧各100米,鸦丰公路、鸦板公路、大玉公路、香小公路等县级公路两侧各50米,山前公路、亮林线等乡级公路两侧各30米以内的区域。
第三条 公路沿线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道路两侧规划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点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设立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与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合署办公,履行乡镇规划、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规划审批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以及道路景观规划等,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把关,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规划控制区内严禁任何项目建设活动。
第五条 规划控制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城乡一体化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要求。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道路两侧规划建设,严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审批各类建设项目。
第七条 规划控制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坚持“进园、进区、进场”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零星布置、农村住宅分散建设和沿路门店建设。
第八条 乡镇、村规划区内建设要严格执行公路“红线”标准。高速公路,路界(公路用地的边界)外30米;国道,路界外20米;省道,路界外15米;县道,路界外10米;乡道,路界外5米。红线内未经批准严禁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九条 规划控制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严格执行“规划方案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理“一书三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住建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否则按非法建设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该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所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手续。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必须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日常督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要求实施。沿线单位和村(居)民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规划控制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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