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关于山西绿野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核桃露、1万吨核桃花生露、5000吨桶装水、2000吨瓶装水、2000吨果汁饮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2021-01-11 08:00:00 来源:阳泉市盂县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阳环盂函〔2021〕  号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

关于山西绿野食品有限公司

年产1万吨核桃露、1万吨核桃花生露、

5000吨桶装水、2000吨瓶装水、2000吨果汁饮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西绿野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西绿野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核桃露、1万吨核桃花生露、5000吨桶装水、2000吨瓶装水、2000吨果汁饮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报告表批复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由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组织召开了技术评审会。会上专家提出了审查意见,报告编制单位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表进行了补充修改,我局原则上同意专家意见和结论。

二、该项目由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予以备案,项目代码为2020-140322-15-03-015538。该项目位于盂县南娄镇香河村北220m处(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38°435.08,东经:113°21'40.57"),占地面积9040m2;总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6万元,占总投资的0.49%。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1万吨核桃露、1万吨核桃花生露、5000吨桶装水、2000吨瓶装水、2000吨果汁饮料,主要建设内容为原料预处理设备、调配设备、包装杀菌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三、在项目的实施中,必须保证《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在实施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强化大气污染防治

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和运输扬尘,要求工程开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并做好洒水抑尘;施工中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运输采用密封罐车;易产尘建筑材料定点堆放,并做好遮盖措施;施工工地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时水雾喷洒;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施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施工场地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出入场地进行清洗,运输过程中做好遮盖措施,并严禁超载;工地沙土做到100%覆盖。

营运期大气污染源主要为燃气锅炉废气,应配套低氮燃烧器,废气经 1 根 8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中规定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即:烟尘5mg/m3SO235mg/m3NOx50mg/m3

2、强化水污染防治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各类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禁止外排;少量洗漱生活污水可泼洒抑尘。

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生产废水包括反渗透排水、设备清洗废水、脱皮清洗机排水、锅炉排水、离子交换树脂系统排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反渗透排水暂存于250m3暂存池中,用于城市景观用水;设备清洗废水、脱皮清洗机排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易拉罐和桶(瓶)清洗废水存放于厂区现有的100m3沉淀池,定期用罐车送往山西盂县正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处理;锅炉排水和离子交换系统排水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由附近农户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3、噪声防治措施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类机械设备,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晚上22:00至次日凌晨6:00、12:00-14:00禁止施工;合理布局位置相对固定的机械设备,建设操作间和单面声障等;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施工工艺,加强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维护;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少用哨子、喇叭等指挥作业;在模板、支架的拆卸过程中应遵守作业规定,轻拿轻放,减少碰撞噪声。

营运期噪声影响主要是各类生产设备噪声和运输噪声,要求设备选型时,优选低噪声、先进工艺技术的设备;产噪设备布置在厂房内,并采取消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加强厂区绿化,利用绿植吸声降噪。

4、严格控制固废污染

施工期固废主要为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要求建筑垃圾分类回收,不能回用部分集中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点堆存,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运营期固废主要包括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水处理设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和废弃膜;生产过程产生的核桃皮、花生皮、过滤渣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弃膜全部由厂家回收;核桃皮、花生皮、过滤渣全部外售给农户用作牲畜饲料。

四、项目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规划、土地、安全、消防等相应手续,且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方可实施。

五、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实施。

七、本项目租用盂县明圣水业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和设备,盂县明圣水业有限公司已将生产许可证注销,当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获得批复后,盂县明圣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纯净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阳环盂函〔2020〕49号)作废。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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