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政办发〔2020〕6号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盂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盂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日
盂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措施。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阳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盂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失损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组织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盂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组织和指挥全县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总 指 挥: 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畜牧中心主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畜牧业发展中心。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制订和部署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3)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4)分析总结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5)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县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畜牧业发展中心,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县畜牧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的职责为:
(1)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2)传达和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和决议;
(3)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
(4)收集、整理、上报动物疫情信息;
(5)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控工作、相关防控知识以及防控技术的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突发动物疫情预案的完善建设,并纳入全县应急体系当中。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应急物资调运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收集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和舆情信息,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产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活禽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2.5 应急现场工作组及其组成部门职责
(1)应急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盂县畜牧业发展中心。
组成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管理局
职责:组织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组成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县林业局。
职责:负责组织疫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3)综合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落实应急处置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4)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职责:负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发展中心
职责: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引导舆论,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关切。
(6)专家组
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发展中心。
组成部门: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林业局。
职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方案。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根据对突发动物疫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乡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诊断实验室;有关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各级突发动物疫病指挥部、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1.2 报告内容和形式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己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林业局报告。县级初步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不能排除疑似的应立即按要求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并将疫情报至县农业农村局、指挥部、政府。事发后逐级上报县政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上报市政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 应急处置措施
5.1 分级响应
5.1.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扑灭工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具体织织实施突发疫情处置工作。
5.1.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市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承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职责。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扑灭工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具体织织实施突发疫情处置工作。
5.1.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承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职责。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调集全县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措施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按规定扑杀并销毁疫区内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施行紧急免疫接种;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按规定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
开展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的疫病监测,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4)按国家规定做好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5)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突发疫情处置工作。
邀请市级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2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县指挥部的决策,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结束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同级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上级指挥部根据下级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5 后期处置
5.5.1 调查与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县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5.2. 灾害补偿
县指挥部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数额等级标准,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饲养动物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5.3 抚恤和补助
县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进行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政府或单位取消。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队伍物资
6.1 应急队伍
6.1.1 应急队伍组成
县指挥部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应急管理、畜牧兽医、卫健、林业、公安、市场管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6.1.2 应急队伍任务
应急处置队伍根据各级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隔离,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落实相应疫情处置措施。
6.1.3 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
应急处置队伍组成后,应当对组成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保证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①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③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④动物防疫法律法规;⑤临时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⑥其他相关知识。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预备队人员之间工作协调、配合的要求。
(6)其他有关知识、要求。
6.2 应急物资
6.2.1 应急物资
县指挥部应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2 管理办法
6.2.2.1 县(区)建立相应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小型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
6.2.2.2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及时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处于有效状态。
6.2.2.3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7 应急保障及调运程序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按防控疫情需要,县指挥部各组、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向指挥长提出书面申请(如遇情况紧急,也可电话申请,书面申请随后附上),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下达人员、物资调运命令。
7.1 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7.2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铁路部门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7.3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会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会商研判和联合防治。
7.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5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发生不可预测的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追加经费,以保证支出需要。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6 技术保障
县畜牧中心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和及时补充重大动物疫病诊断设施设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7.7 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8 附则
8.1 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8.1.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国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含山西省在内有多个省份呈疫情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含山西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6)经国家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8.1.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山西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或山西省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山西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省3个以上市,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经国家或山西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8.1.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所辖不足5县的按所辖全部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所辖不足5县的按所辖全部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8.1.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名词术语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己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4 奖惩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县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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