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的通告 安政通〔2019〕3号

2020-03-16 08:00:00 来源: 安吉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停车收费管理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对停车收费分类管理的范围、类型、时间、标准等进行适当调整,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具体如下:

一、分类管理范围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政府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二、分类管理类别

(一)道路停车

一类区域:为商业集中区和停车高需求道路。范围为天目路—云鸿路—迎宾大道—浦源大道—天目路范围内城市道路(含上述道路)。

二类区域:为人流量和机动车密集道路。范围为玉磬路—穆王路—灵峰路—灵芝路—玉磬路范围内城市道路(含上述道路,除一类区域道路)。

三类区域: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类、二类区域外的城市道路。

(二)公共停车场

包含各类路面公共停车场和地下公共停车场。

三、差别化停车收费实施时间和标准

(一)收费时间

一类区域:上午 8:00时至晚上20:00时。

二类区域:上午 8:00时至晚上18:00时。

三类区域:上午 8:00时至晚上18:00时。

(二)收费标准

车型

区域等级

收费标准

收费时间

当日同一泊位连续停车的,最高停车收费(元)

免费

元/辆·小时

元/辆·小时

30分钟内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一类区域

0

3

3

8时-20时

18

二类区域

0

3

3

8时-18时

12

三类区域

0

3

2

8时-18时

10

1.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收费时间;

2.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3.大型车辆按小型车辆收费标准的两倍计算;

4.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执法车辆、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

5.其他乡镇(街道)可参照三类区域标准执行。

(三)公共停车场按照同区域道路停车收费价格标准执行,实行24小时停车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其他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所,鼓励经营者提供适当的免费停放时间,具体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经公示后执行。

(四)停车场统缴卡按照每车每年1200元,单个停车场统一缴费。

四、城区公共空间占道停车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告自2019年6月10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公共停车空间实施分类管理的通告》(安政通〔2010〕7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停车空间实施分类管理的通告》(安政通〔2017〕6号)、《关于核定安吉县城区公共空间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安价字〔20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吉县城区差别化停车收费管理区域划分图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96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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