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7-07-04 08:00:00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海宁市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2013年开始,我市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工业企业实行亩产效益评价,据此实施奖优罚劣的各类差别化措施,推动企业提高土地要素使用效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化减免试点的原则是调整土地等级划分,将评价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从3元/M2提高到6元/ M2,再按照总量平衡的原则制定差别化减免政策,将产生的增量税收收入通过减免的形式返还给A、B类企业。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方案,2013-2015年,因税额标准提高产生的税收增量(约10200万元/年)均通过减免的方式返哺给了A、B类企业,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总体维持平衡。

为不断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我市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根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修订)》(海委办发〔2016〕57号),2016年评价办法修订后导致重点扶持类企业户数占比比原来(原来占比详见附件1)提高了3.17个百分点;2017年对评价办法再次修订,修订后上述比例保持不变,但原化工、印染、制革三大行业评价分类取消了附加标准,与其他企业同标准评价,经预测,重点扶持类企业户数比上年又增加31户。由于重点扶持类企业占地面积较大,减免金额将大幅增加。办法修订打破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与减免金额总体平衡的原则,经对2016年减免税进行统计,房土两税“亩产评价”减免金额达11900万元,超过提高税额标准增量1700万元;2017年预计减免总额达12444万元,超过提高税额标准增量2244万元。为保持增量与减免金额的总体平衡,特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起草程序说明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和《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精神,2017年4月开始由地税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并于2017年5月15日形成初稿。

2017年5月26日,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进行专题汇报;

2017年5月27日,向各地税分局、各镇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反馈均无意见。

2017年7月3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完善通过。

三、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一)文件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

2.《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

3.《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

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推进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52号)

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二)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

文件第一、二、三、四、五、六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第一条。

四、建议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建议文件出台日期是2017年7月10日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因此,本文的施行日期为2017年1月1日。

五、联系单位

(一)起草部门:市地税局

(二)解读人:陈新奇,联系方式:87280099

政策原文:《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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