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布署,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环境与畜禽养殖协调、健康、永续发展。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依法科学划定《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主要内容 (一)划定方案:全市禁养区划定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1.863平方公里)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31.956平方公里),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共143.819平方公里。 (二)其他要求 1、在禁养区以外的区域,规划建设规模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说明 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已印发的相关文件中对禁养区范围划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解读部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冯诚伟 联系电话:0573-87288491 2020年3月2日 政策原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