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善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说明

2017-09-20 08:00:00 来源:嘉善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监督,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机制,借助第三方平台参与社会维稳工作,有效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信访积案,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指导目录,依据《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7年度)》(浙财预〔2016〕55号),《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7年度工作要点》(嘉司发〔2017〕33号),《关于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办法》(善委办发〔2017〕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指导目录、工作内容和支付标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法律服务供给。

二、起草程序说明

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由县司法局牵头与协作部门政法委、信访局协商起草《关于印发嘉善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送审稿,于7月形成初稿,并两次通过嘉善县政府在线办公系统中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至县司法局。在各部门修改意见提交基础上,县司法局汇总修订形成该《通知》。

三、涉法内容说明

该文件制定的依据如下:

1.《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7年度)》(浙财预〔2016〕55号):“B0201法律援助服务:对困难群众、外来少数民族群众、残疾人及重点青少年群体提供的法律援助;B0301调解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的人民调解、工商消费调解等服务;B0701乡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乡村(社区)聘请法律工作者服务;E0101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代理服务、法律监督、证明。”

2.《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7年度工作要点》(嘉司发〔2017〕33号):“14.加强资金投入。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同级财政保障机制,按照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落实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资金,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健全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补贴、律师驻点服务补助等制度,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和可持续发展。”

3.《关于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办法》(善委办发〔2017〕50号):“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制定律师参与信访案件补贴标准,实行重点案件专款专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为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及条件。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为律师事务所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罚。

承接主体为律师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诚实守信、公道正派,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法律意见,化解信访纠纷;

3.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罚。

(三)购买内容。律师参与矛盾纠纷预防、疑难初信初访案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及信访积案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等为主要购买内容。

(四)购买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服务内容,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五)资金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县、镇两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六)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及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支付标准按照基本服务项和化解绩效项相结合的模式。对服务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根据绩效评价总体情况予以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进行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负责,律师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协调机制,不断完善购买服务内容、支付标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严格监督管理。政府购买主体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购买行为规范、透明。承接主体要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履行服务内容,保证服务质量和实效。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建议该文件出台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施行日期为2017年9月24日,文件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善政办发〔2017〕134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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