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我县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0]35号)和嘉兴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加快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县环保局起草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基本情况。《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主要有以下七方面内容: 一是指导思想明确了编制目的。二是工作目标。三是明确第一阶段该通知规范的企业范围。四是明确环境污染保险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五是承保方式和具体细节,包括承保单位和模式、保险条款和费率设定以及具体业务流程。六是明确相关激励机制。七是工作要求。 二、文件起草程序说明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县环保局4月中旬对海宁相关工作进行考察;6月下旬召开会议讨论,听取人保嘉善分公司意见;于7月上旬完成通知的起草;8月下旬对通知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8月31日由县环保局法规宣传科(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三、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文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0]35号)。 四、建议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建议文件出台日期是2018年10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建议每3—5年修订1次,不设定有效期,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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