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新昌县恒和达机械有限公司等191家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新市监案字[202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