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2017-09-26 00:00:00 来源:涿鹿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涿鹿县物价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价部门执法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物价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物价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物价局执法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物价局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六条 物价局可以通过核查原始记录材料、实地检查、调查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第七条 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 检查过程,应当现场制作检查记录,或通过仪器进行记录。
  第九条 检查记录应对被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有照片和录像。统计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条 不同现场的检查应制作不同的被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检查记录应当载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有权查阅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物价局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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