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物价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价部门执法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物价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物价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物价局执法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物价局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六条 物价局可以通过核查原始记录材料、实地检查、调查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第七条 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 检查过程,应当现场制作检查记录,或通过仪器进行记录。 第九条 检查记录应对被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有照片和录像。统计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条 不同现场的检查应制作不同的被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检查记录应当载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有权查阅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物价局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