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机动车 限行的通告 涿政发〔2016〕52号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保障市区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将具体限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自2016年6月1日至 12月31日,每天7时至20时,市城建界内施行机动车限行措施(不含周六日)。 二、限行区域: 市城建界内:107国道(不含)以东、腾飞大街(含)以西、永济路(含)以南、郦道元路(含)以北。 三、限行规定: (一)限行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车牌尾号是字母的按数字0管理。 1.自2016年6月1日至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2.自2016年7月11日至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3.自2016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二)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送血车和抢险救险车; 2.公共汽车、省际长途客车及大型客车、出租车(不含租赁汽车)、旅游客车(具备旅游客车营运证)、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经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具有接送学生车辆标识的车辆;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和清障专用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四、对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