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宁中卫医罚【2020】012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西宁市城中区索有香妇科诊所地址(住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索有香 性别: 女 民族: 汉 电话: 18997216003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63212119680808006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2020年8月14日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2、2020年8月14日《医疗危险废物交接单》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1页;监督意见书1份1页;索有香询问笔录1份2页;现场拍摄照片5张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的规定。 现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下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