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宁中卫医罚【2020】012号

2020-09-27 00:00:00 来源: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卫 生 行 政 执 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宁中卫医罚【2020】012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西宁市城中区索有香妇科诊所地址(住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索有香 性别: 女 民族: 汉 电话: 18997216003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63212119680808006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2020年8月14日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2、2020年8月14日《医疗危险废物交接单》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1页;监督意见书1份1页;索有香询问笔录1份2页;现场拍摄照片5张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的规定。

现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下页)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卫 生 行 政 执 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续页

(接上页) 第 2页共 2页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给予①警告;②2000元的行政处罚;2.《医疗危险废物交接单》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给予1.警告;2.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 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宁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0 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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