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禁种铲毒工作,及时发现铲除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毒品原植物,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烟)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特告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烟)毒品原植物(包括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获等一系列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大烟)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 三、凡被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烟)毒品原植物的或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罂粟(大烟)毒品原植物种子,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大烟)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 四、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大烟)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自觉主动铲除已播种的罂粟(大烟)毒品原植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对积极检举揭发、协助收缴毒品原植物种子、举报非法种植罂粟(大烟)毒品原植物的,市禁毒委将给予一定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110、0516-88843170、0516-88843178,举报短信:15996903350、13815331626,也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新沂公安微警务”进行留言举报。
特此告知! 新沂市禁毒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