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用品采购,加强采购物品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芦山县水利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品的采购与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品主要包括办公设备、日常用品、书籍资料、后勤服务用品等。 第四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均由办公室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设备类物品采购:股(室)根据需求实际提出采购申请,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由相关股室按程序送审采购。 日常用品、后勤用品采购:由办公室统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采购存放于办公室。 书籍资料采购:股(室)提出申购明细,交股(室)分管领导审核,由办公室购买后集中存放,专业书籍可存放提出申购的股(室)。 第五条 办公用品采购时,至少有2人参与并实行双签字制。 第六条 办公用品采购坚持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则。购买前要多渠道比价择优购买,保证物品质优价廉,货源稳定充足。 第七条 采购的办公用品由采购人员根据发票所列品名、规格、数量交物品保管人员验收签字,登记入库。采购人员凭正规发票和商品明细报销。 第八条 采购人员采购办公用品时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凡因把关不严购进不合格物品,由采购人员负责全额退赔工作,并将供货方列入采购黑名单。在采购物品过程中采购人员违反规定程序采购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办公室及相关股(室)要确定专人对登记的办公用品严格管理(办公设备、家具类由财务股按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分类建账、收付准确。每年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办公用品盘存,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条 各股(室)因工作需要领取设备类办公用品的,必须履行领用手续。工作变动时要严格履行物品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因领用人个人原因,造成领用办公设备类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因保质期限等原因需对办公用品作价处理的,须按程序报批后处理,收入交由财务股入账冲抵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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