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2020-07-24 08:00:00 来源:珲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珲春市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珲政办函〔201945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国二及以下标准(201641日前生产)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及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三、禁用区域:中华路与珲春街交汇处以东、中华路与龙源街交汇处以东、中华路延长线与河南街交汇处以东、渤海大街与新安路交汇处以南、渤海大街与文化路交汇处以南、渤海大街与森林山大路以南、东关路与珲春街交汇处以西、东关路与龙源街交汇处以西、东关路与沿河街交汇处以西、滨河北街与口岸大路交汇处以北、滨河北街与森林山大路交汇处以北(含以上道路本身)。

四、在禁用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七、本通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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