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县重点道路货运源头企业和相关投诉举报制度的通告 为保障我县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168号)要求,建立地方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巡查的“1+X+2”工作模式。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和相关投诉举报制度予以公布。 一、企业主体责任 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严格落实车辆合法装载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把货物装载关、车辆称重关、车辆出厂关,负责出厂车辆合法装载。 二、货运源头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的装载证明; (四)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站。 三、举报投诉内容 (一)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货运源头企业名称及企业所在乡镇; (二)违反规定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名称及所在乡镇; (三)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号牌以及所属道路运输企业名称。 四、举报投诉受理 道路货运源头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记录登记,按照权限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对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对举报投诉人信息严格保密。 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受理电话 长宁县住建城管局:0831—4622932 长宁县经商科技局:0831—4622732 长宁县应急管理局:0831—4622623 附件:1.长宁县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