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人社工时许决字〔2020〕2号 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向本局提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爆破工、钻机操作、正铲操作、反铲操作、装载机驾驶、矿车驾驶、矿山值班调度、熟料水泥发散、行车工、司磅员、执勤门卫、销售业务员、小车驾驶员、厨师、服务员、巡检、中层管理人员、主管工段长等18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三、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单位应予公示。 四、你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或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7日 抄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