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清水河等25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2020-11-13 08:00:00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做好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按照《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河长办发〔201951号)等文件要求,元江县组织开展了元江县境内的清水河等25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标准

依据《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要求》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河道管理条例》,有堤防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堤防背水侧堤脚线水平向外延伸5米,包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次管理范围划定所涉及的元江县无堤防河道(涉及元江县境内的清水河、南溪河、南昏河、西拉河、螳螂河、布龙河、中寨河、挖窑河、磨房河、依萨河、崩达河、曼培河、磨刀河、瓦那河、昆蒿河、昆洒河、南满河、施垤冲河、南巴冲河、假莫代河、水积箐河、它克河、叉河、青龙厂河、邓耳小河25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根据河道实际情况,基于河段常年洪水位(通过寻找洪水时留下的杂草、树枝、泥沙等淤积物,洪水时水流冲刷的痕迹,洪水时两岸所引起的物理、化学及生物作用的标志等方法来确定),并结合河道特性及管理要求考虑一定超高(即在常年洪水位范围线基础上适当外延5米)作为设计洪水位。此外清水河、南溪河、南昏河与螳螂河四条河流的部分河段修建有堤防工程,根据《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清水河、南溪河、南昏河与螳螂河河堤外护堤地管理范围一般不少于5米,又根据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线一般指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因此,对于清水河、南溪河、南昏河与螳螂河四条河流的部分河段修建有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线为采用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外延5米得到。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本次元江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涉及流经元江县境内的25条河流,共划定河流岸线左岸管理范围线长451.03km,右岸管理范围线长438.20km。划定成果详见下表。

 

序号

河流名称

划界长度km

管理面积km2

备注

1

螳螂河

46.63

0.42

两岸总长

2

清水河

125.70

1.54

两岸总长

3

布龙河

19.45

0.09

两岸总长

4

南昏河

40.06

0.56

两岸总长

5

南溪河

89.23

1.11

两岸总长

6

挖窑河

3.07

0.05

左岸为

新平县

7

西拉河

55.71

0.60

两岸总长

8

假莫代河

54.20

0.33

两岸总长

9

叉河

14.21

0.14

两岸总长

10

南巴冲河

39.63

0.32

两岸总长

11

邓耳小河

23.27

0.21

两岸总长

12

曼培河

13.87

0.07

两岸总长

13

昆蒿河

36.93

0.21

两岸总长

14

瓦那河

36.71

0.18

两岸总长

15

磨刀河

47.55

0.28

两岸总长

16

它克河

21.02

0.11

两岸总长

17

施垤冲河

35.29

0.18

两岸总长

18

崩达河

2.07

0.02

两岸总长

19

中寨河

5.11

0.04

左岸为

新平县

20

南满河

44.84

0.22

两岸总长

21

昆洒河

42.80

0.36

两岸总长

22

依萨河

33.67

0.26

两岸总长

23

磨房河

18.70

0.14

两岸总长

24

水积箐河

16.80

0.08

两岸总长

25

青龙厂河

22.70

0.18

两岸总长

   

889.23

7.70


 

三、河道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河道管理条例等文件: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1.擅自采砂、采石、取土;2.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3.倾倒垃圾、废渣、尾矿、弃土;4.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开垦、种植林木或者高杆植物,围垦滩地;5.炸鱼、毒鱼、电鱼或者采用地笼网、栏河网、密眼网等方式进行捕捞;6.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7.抛弃病、死畜禽;8.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河道管理的界碑、标志;9.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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