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防震减灾局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手
册
2020年9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2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2
二、法律法规规章………………………………………………………2
第二部分工作制度………………………………………………………6
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6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8
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11
四、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13
五、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16
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8
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3
第三部分
事项清单 ……………………………………………………26
行政执法权力清单………………………………………………………26
第四部分
行政执法流程图 ……………………………………………28
第五部分
法律文书样式 ………………………………………………29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绥江县防震减灾局
(二)法定代表人:徐志强
(三)执法类别:抗震设防管理
(四)执法权限:行政处罚、其他事项等
(五)执法区域:绥江县
(六)办公地址:绥江县县政府办公大楼623室
(七)联系方式:0876-7622389;
(八)监督电话:绥江县防震减灾局综合办公室:0876-7622389。
二、法律法规规章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重要车站、高速公路、二类以上机场、重要的内河港口;
2.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
3.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
4.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
5.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工程;
6.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
7.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8.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
9.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并根据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五)《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州(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具有基本建设审批权的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六)《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二部分工作制度
一、绥江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等,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督
查
第二条
绥江县防震减灾局各业务股室及其执法人员对建设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行政执法证》等有效的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告知被检查单位有提供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义务与职责。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
(一)发现有违法行为或破坏地震监测设施的,可当场改正的,填写《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第五条
防震减灾管理部门对《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应及时认真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接到建设单位整改后或整改期限已到的,原检查人员要对《整改指令书》、《责令暂时停止建设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后下发《整改复查意见书》。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整改指令书》后,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应向防震减灾部门说明情况,对故意不整改的,防震减灾部门应依法对其处罚。
第六条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抗震设防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防震减灾抗震设防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法律依据明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检查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五日内报所属防震减灾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报告和举报的案件,防震减灾部门应当填写《案件举报登记表》,依据举报内容,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对举报事实予以核实,并填写《案件举报核实处理意见书》,被举报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按程序依法查处;没有违法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将《案件举报登记表》和《案件举报核实处理意见书》,一并报防震减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处
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停建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五)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绥江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我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办理行政案件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程序是否合法;
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6.处罚是否恰当;
7.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8.是否存在错案现象。
(二)遵纪守法情况
1.是否依法办事;
2.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三)文明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热情礼貌,举止文明,谦虚谨慎;
2.是否做到仪容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四)廉政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正、公平;
2.是否做到拒贿不沾;
3.是否做到防腐抗变。
第五条 评议考核形式
(一)查阅卷宗。对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案件的卷宗按相关内容进行查阅。
(二)民主评议。我局会同有关股室每半年组织一次执法人员民主评议讨论会;
(三)跟踪访问。对经我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员或组织跟踪访问,访问其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工作作风的看法;
(四)设立行政执法群众意见箱。
第六条 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一)下列情形可评为优秀
严格遵纪守法,法律知识娴熟,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准确,无错案现象发生,执法文明、廉政。
(二)下列情况可认为是不称职
作风散漫,纪律松驰,办理行政案件马虎,文书不整,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粗暴执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经教育仍不悔改,影响极坏。
(三)在优秀和不职称之间视为称职。
第七条 奖惩措施
对评议考核为优秀者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评为先进工作者、向上级推荐表彰。
对评议考核不称职者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由绥江县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三、绥江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州、县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依法办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执法股室、人员以及岗位责任人。
(四)按照分解的执法职权和岗位责任,制定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机制。
第四条局主要领导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各执法股室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承担具体工作的执法人员为岗位责任人。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第六条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行政执法年度考核对执法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评价、公正对待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股室及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股室及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监督检查记录;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表,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对被考核股室及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六)其他方式。
第十条应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股室及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股室及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移交监察部门或是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四、绥江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执法形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法人员必备条件
(一)必须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能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四)经省发证机关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五)持有云南省政府统一颁发的安全生产执法类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二条
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一)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转借、涂改、买卖、伪造执法证件。
(二)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洁,树立公正文明执法形象,严禁仪容不整或无证上岗执法。
(三)在现场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使用规范、文明用语,遵守职业道德,处理事务应有理有节,不得粗暴行事,做到文明执法。
(四)执法检查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做到程序合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打骂当事人,严禁非法扣留当事人的财物、证、牌,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五)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礼受贿,严禁参与任何涉及执法工作的经营活动,严禁接受事故单位双方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严禁吃、拿、卡、要。
(六)发现事故单位和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依法收集证据,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七)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秘密。严禁私自向事故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通报任何有关事故的信息,严禁向事故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通报执法人员家庭住所和电话、手机号码和家庭人员情况。
(八)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案,不得对举报人员采取回避、推诿态度,积极办案,认真听取事故当事人的申诉,严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申辩、陈述进行打击报复。
(九)案件当事人是执法人员亲属的,执法人员要主动回避,严禁袒护当事人。
(十)必须按程序和处罚的要求收缴罚款,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款,罚没财物必须全额缴入国库。
(十一)发现重大紧急情况迅速报告,并采取积极行动控制事态发展。
第三条
考勤制度
严格考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第四条
奖惩制度
(一)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对参与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人员,以及能力较强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凡衣冠不整,言语粗俗,一旦发现,通报批评。
(三)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超越职责范围,由此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敲诈勒索,野蛮执法,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执法人员乱收费、乱罚款或降低罚款标准和超标准收费。
(六)凡转借、买卖、涂改、伪造执法证件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证件。
(七)对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五、绥江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当事人有权投诉举报:
(一)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二)不允许或不听取当事人申辩的,或申辩后加重处罚当事人的;
(三)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四)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它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可通过投诉与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来人或信件、网上投诉举报。
投诉与举报电话:防震减灾局办公室0870—7622389。
地址:绥江县县政府办公大楼623室,邮编657700。
投诉举报人应注明真实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回复负责单位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廉政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局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回复。
(2)不依法行政、不文明执法、违法违纪行为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由局法规和行政审批股负责调查、处理、回复。
第五条正式受理投诉与举报后,应当报请局领导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提出行政复议。
第七条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对执法中有不文明现象,且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就执法中的不文明行为向当事人道歉。
第九条
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六、绥江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防震减灾局通过绥江县政务网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县政府有关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防震减灾局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标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防震减灾局行政处罚、其他事项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防震减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县防震减灾局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1)县政务网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2)在《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即时推送、录入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电视、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县防震减灾局机关的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绥江县政务网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股。(1)负责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公开;负责综合性、整体性法律法规等执法文件的整理,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公开。(2)负责编制各类行政许可流程图和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经主管领导审定,报县政务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工作手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局各科室(中心)审理,报法规和行政审批股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审定,报县司法局法制股审核后公示。
(三)因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县应急局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四)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的公示。负责联系有关媒体,适时在相关载体公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中心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2)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并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股室审核、局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各相关业务股室、中心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或法制初审人员,依据本处室、单位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股室、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股室、中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要求,通过县政务网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本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防震减灾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七、绥江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评审报告、听证报告、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干扰或破坏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股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项目。
(二)被执法的单位(人)名称(姓名)、执法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行政执法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或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四)执法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执法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执法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执法情况,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私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视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视频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安全生产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视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记录制作完毕,应交由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人员核实确认。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执法记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并对意见进行复核,对意见合法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记录的内容无异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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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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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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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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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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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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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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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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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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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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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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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特定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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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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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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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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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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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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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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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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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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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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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设地震监测台网、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擅自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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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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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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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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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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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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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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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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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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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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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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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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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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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项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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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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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
|
|
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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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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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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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
|
|
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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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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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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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
|
|
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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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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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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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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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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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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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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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项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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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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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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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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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
|
|
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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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五部分 法律文书样式
绥江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检查现场询问笔录
被调查单位: 营业执照编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名字: 性别: 年龄:
职 务: 检查场所:
被邀参加人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
检
查 人: 记录员:
检查情况记录:
被检查单位(法人)对检查结果意见: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邀参加人签字:
检查人签字:
记录员签字:
年 月 日
绥江县防震减灾局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罚告字[
]第 号
:
根据
,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 年 月 日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 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公司拟作出
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后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绥江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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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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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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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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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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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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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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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送 达 人
拒 收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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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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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拒收时见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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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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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送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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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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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送达文件应直接交由送达人签收,如遇本人不在可以交由送达人的成年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签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盖章,并在备注栏内写明收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签收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由见证人签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绥江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检查决定书(存根)
震检字[ ] 第 号
:
根据
的有关条款,由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
(小组) 对你单位的
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检查。
了解
执法检查人员:
现场证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绥江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检查决定书
震检字[ ] 第 号
:
根据
的有关条款,由
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
(小组) 对你单位的
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
现场证人: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盖章)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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