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四次调整)

2018-12-13 08:00:00 来源:渌口区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株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次调整)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加快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本规划由株洲县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株洲市烟草专卖局和株洲县人民政府备案后,在全县范围内施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本规划在遵循《株洲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对下列不予新设零售点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

(一)经营场所设在中、小学学校内及距离学生日常出入校门最短可行进距离50米以内的;该距离的核定,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按照中、小学学校出入口中央至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二)住宅小区或商贸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或不符合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区域;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金属材料类、建材装饰类、化工化学类、机械修理类、燃油燃气类、服装鞋帽类、易腐蚀挥发类等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容易造成卷烟污染并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和伤害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六条  存在本规划第五条所列情形,在本规划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基于尊重历史原则,可继续经营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第七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8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8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规划由株洲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划从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7月14日颁布的《株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三次调整)》【ZZDR-2016-55001同时废止。

 

附件:株洲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负面清单

 

 

 

 

 

 

 分送:各部门

株洲县烟草专卖局              201812月13日印发

 打字:金京         校对:金京         (共印20份)


株洲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类别

内容

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备注

1

申请

主体

资格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不予受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例外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六十三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原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第十八条,现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

申请

主体

资格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不予受理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工商营业执照。

8

经营

场所

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9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例外情形:《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原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现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10

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三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三十一条: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1

经营

模式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卷烟或者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12

特殊

区域

中小学校内以及自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五十九条、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五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   ):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13

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14

其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不予延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15

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且审批机关在听证后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16

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