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2020-04-20 17:22:31 来源:阳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容与 字号:T|T

第四章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协助和便利条件。

  组织(人事)、外事、边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网信、交通运输、金融、邮政、海关、通信、保险、民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联动机制,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要求,及时提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要的情况。

  第十八条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对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以及平安建设责任制的督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九条机关、人民团体、重点企业事业组织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建立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应当是该组织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确定与国家安全机关联系的工作人员;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制,形成分级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对拟招录到涉密涉外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审查和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四)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常态化、制度化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五)建立涉密涉外等重点岗位涉及国家安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国家安全机关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情况;

  (六)制定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七)在国家安全机关指导下,配置必要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八)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档案;

  (九)其他应当采取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机关、人民团体、重点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和以本单位人员为主的出国(境)团组、长期驻外人员,开展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建立国(境)外管理团长负责制,加强安全防范提醒,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范工作;开展归国访谈工作,了解掌握在国(境)外期间遵守安全防范规定的情况。两年内再次出国(境)的,可以不重复开展行前教育。

  第二十条除机关、人民团体、重点企业事业组织外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确定工作联系人,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其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措施外,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建立因公出国(境)、涉外活动、周边环境安全巡查、技术安全防范措施、要害部门管理、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国(境)外背景经历人员引进等方面的制度。对本单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规划并采取保护措施,了解可能影响专家安全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安全保护工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等涉军企业事业组织采取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依照网络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该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周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员,组织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章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所在的周,为本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周。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编写、制作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册、宣传画、宣传片等,为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学习和宣传教育资料。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运用网络、媒体平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馆)等,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法规、防范常识的宣传教育;利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和本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周,广泛开展集中宣传。

  第二十六条重点企业事业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对涉密涉外等重要岗位人员,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间谍安全防范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二)本单位、本岗位面临的间谍行为风险和防范措施;

  (三)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

  (四)反间谍安全防范警示教育。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并检查其落实情况。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对教师和学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应当对教师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家安全基本常识,增强爱国主义情感;中学应当教育学生掌握国家安全基础知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高等院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系统化学习训练,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和能力。对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教师、学生或者学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反间谍安全防范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第三十一条外事、商务、边防、体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参加涉外活动和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应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闻媒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的公益宣传,普及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及时刊播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公益广告,为反间谍安全防范进行义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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