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范管理促进集聚集约发展的公告

2017-11-24 14:42:59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二、优化用地政策,保障发展空间。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对国家级开发区单列,优先安排创新创业用地。对重点开发区和具有拉动引领作用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市县两级留足开发区建设用地指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向开发区倾斜,安排一定数量专门用于开发区建设,统筹占补平衡指标,保障开发区项目落地需要。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不包括住宅用地)、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精选入区项目,加快转型发展。围绕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技术研究院,进一步增强开发区源头创新、人才培养和成果转移转化的功能优势。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原则,严格开发区项目准入门槛,重点把好项目投资强度、能评、环评、安评关,严禁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项目上马。突出开发区重点和特色产业,引导产业集聚,更新替代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业,发展新兴产业。每个开发区都要结合产业基础、资源禀赋、交通区位等现实条件,重点打造1-3项主导产业,积极引进和培育新兴战略产业龙头企业。新建工业类项目原则上全部进入开发区,除渤海新区外其他开发区不再布局新的化工项目。各县市区主城区工业项目要加快“退二进三”、腾地进区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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