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通知

2017-08-26 11:32:0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省厅陆续收到一些群众反映:个别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等方面存在服务态度冷淡、执行政策僵化,甚至推诿刁难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人社部门的形象。这些问题的产生,反映了系统一些服务窗口及部分工作人员没有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和群众意识,不同程度地存在本位主义和官僚作风,严重背离了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教育活动目的和作风整顿要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整改提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管理责任和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责任要按照个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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