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号)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 林地现状调查表(原件1份); 8、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的《现场查验表》(原件1份); 9、初审项目还需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五、办理条件 1、申报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总体规划; 2、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符合森林法规定;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符合要求,林地使用设计合理可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确、文件有效; 4、申请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准确,“四至”范围清楚。 特别注意: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1)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2)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4)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6)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