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05-10 21:55:25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承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等具体工作。办理企业标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执行。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 企业标准实行网上备案。企业备案企业标准,应将下列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

  (一)企业标准文本;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说明。

  第八条 实行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制度。属于备案范围的企业标准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公示,征求社会意见。不属于备案范围的,注明原因退回企业。

  第九条 企业标准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企业应针对公众意见提出是否采纳的说明,并将修改后的企业标准文本上传平台。

  对没有公示意见的企业标准,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第十条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编号格式为:13××××(顺序号)S—××××(年代号)。

  第十一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在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在修订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备案,原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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