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11-25 18:00:55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每年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对通过初选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查和实地考察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估,初步确定项目清单。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初步确定项目基础上,编制年度支持项目和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联合上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承担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局(中央、省、市属企业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一次性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项目承担企业。贴息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后,要及时拨付开户银行,按相应贴息额度及时抵顶企业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设立专门账户或会计科目管理,专款专用,并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2%比例资金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经费,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用于组织项目专家评审、项目督导考核、表彰奖励等方面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管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延长建设期限或撤销的,须逐级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对未经批准终止项目建设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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