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每季度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支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负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于项目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强化监督,定期对相关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