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2018-03-18 16:43:37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第八条  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均应并联审批办理,部门网上审批系统应与“山西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报系统”“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确保审批信息共享。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按照联席会议决定限时办结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决定不能办理的,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条  审批部门主要职责:

  1.参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部门联席会议;

  2.负责本部门、协调本系统并联审批工作;

  3.公示本部门做出行政审批所需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4.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5.协调督促不在本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将省政府高度关注的省级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并联审批情况、部门联席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纳入省政府“13710”系统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  对并联审批工作中行政不作为、履行职责不到位、延误项目落地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报省政府同意后,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机制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责任机制主要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批、备案)、报建、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的审批事项多、程序繁杂、标准不清、耗时长等问题。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责任机制既要覆盖具有项目审批职能的所有省直部门、所有法定审批事项、所有审批环节,又要突出重点,切实把土地审批、环评审批、消防审核、规划和建设审批等关键事项改革优化到位。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对本系统项目审批工作负总责,包括审批事项、流程、制度的制定优化,具体项目审批手续的协调督促办理,对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的事项、流程、政策实行清单管理。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省直部门全面梳理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前置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层级、收费标准、中介服务、申报资料要求等,做到“一项审批对应一本清单”“清单之外无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清单坚持最简最优原则,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一律取消,属于国家赋予省级的事权要最大限度用活用好。清单要向全社会公开,原则上全省系统统一执行。清单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具体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严格按照《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执行。所有审批事项做到政务大厅集中受理、“能办尽办”,省直部门行政审批处能够单独办理的事项由行政审批处直接办理,确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查验、核实以及技术论证等事项,受理单位要优化内部流程、限时办结。对省级重点工程,不论审批事权层级,均由省直部门牵头,协调督促加快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省直部门采取日常监督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本系统项目审批工作的监管,切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日常监督依托“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在确保本系统所有非涉密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入平台的基础上,不定期抽查调阅具体审批手续的办理情况。现场查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点了解清单执行情况、审批办理情况、项目单位反映的突出问题等。

  第二十条  具有项目审批职能的省直各部门,对照本机制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项目化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化管理机制主要针对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重点解决大项目少、跟进主体不明确、项目推进不快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主要包括投资额大、带动作用强的产业转型项目,跨市或跨省的重大水利、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生态保护、社会民生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煤炭、旅游发展、体育、国防科技、扶贫开发等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分管行业领域重大项目的谋划和推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的谋划,要立足省情实际、国家政策和发展趋势,善于借用第三方力量,主动策划包装推出一批战略性、可行性强的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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