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红塔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方案》已经2018年 4月24日第五届玉溪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红塔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玉政复〔2018〕25号)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塔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红塔区城市规划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等有关规定,制定红塔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红塔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包括玉溪坝子、研和坝子:北至北城街道上坝;南至研和街道清水河村、小河村、多依树村;东至规划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及红塔区辖区边界;西至绕城高速公路西段、规划昆玉铁路复线及长岭干、田房、龙潭村,黑村刘总旗大石洞、黑龙潭部分片区。以后征收范围将随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而调整。 二、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 (一)在红塔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1.一级地段:24元/平方米 2.二级地段:6元/平方米 3.三级地段:5元/平方米 4.四级地段:4元/平方米 (二)全区土地分四个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划分如下: 1.一级地段 东起凤凰路东段经红塔大道至抚仙路,沿秀山路东段至凤凰路交汇处。 2.二级地段 东起红龙路沿玉江大道至北山林场,以北山林场、灵秀村、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为坐标点的直线范围;南以腾霄路、杯湖路至老昆玉铁路与杯湖路的交汇点;西以杯湖路与老昆玉铁路的交汇点,沿老昆玉铁路至玉溪大河的交汇处;北以老昆玉铁路与玉溪大河的交汇点,沿玉溪大河、白龙路至玉江大道交汇处,沿玉江大道、大坝路至红龙路的交汇处以内。 3.三级地段 北城街道:东至东环城路以西;南至玉溪市北城农业机械厂南围墙以北;西至昆玉高速公路以东;北至北环城路以南。 大营街街道:东至玉溪第十中学;南至大营街下西古城村;西至玉溪市大营街自来水厂;北至大营街唐旗村。 春和街道:东至昆玉高速公路以西;南至新沟路以北;西起陈高营村、倪井村至九龙路一线以东;北至龙池路以南。 李棋街道:东起白龙路至白龙路与玉溪大河交汇点,沿玉溪大河至昆玉高速交汇处以西;南至玉溪大河与昆玉高速交汇点以北;西至昆玉高速公路以东;北至红九路沿玉江大道至白龙路交汇处以南。 高仓街道:东至龙树与灵秀、高仓与凤凰街道交界处;南至梁王坝路(原144医院路)以北;西至老昆玉铁路以东;北至杯湖路、腾霄路,沿186乡道以南。 研和街道:东至大坡箐、殷家山、光山顶、前进水库—关箐水库、新寨新村一线以南;南至小河村、玉溪新兴钢铁有限公司焊管厂、梁海村、尹旗屯村、多衣树村、山神庙村、洪水塘村一线以北;西至玉元高速公路以东;北至上唐井村、哨坡、玉溪殡仪馆、黑山一线以南。 4.四级地段 上述范围以外的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 三、执行时间 本次红塔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解读《红塔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方案》
目前,红塔区政府印发了《红塔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8年7月1日施行。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好的理解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近年来,红塔区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城市规模发生重大变化,2008年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范围已经与城市化进程不同步、与城市新规划不相符、税收调节经济职能作用弱化。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资源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对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 二、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方案》明确在《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红塔区中心城区280平方公里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方案》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原建制镇征收范围变化说明 红塔区除洛河乡和小石桥乡外,所有建制镇已改设为街道办事处,故取消原建制镇的征收范围,纳入中心城区进行等级划分。 (三)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全区土地等级合并为城区四级,保持原城区一级地段征税范围和税额不变,税额标准为24元/平方米。将原城区二级地段和三级地段合并为城区二级地段,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将原建制镇一级地段和二级地段合并为城区三级地段,税额标准为5元/平方米。以上征税范围以外的规划区范围划为四级地段,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税额分两次征收,上半年征收期为6月,下半年征收期为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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