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红政规〔2019〕1号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对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五届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的7件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废止时间 | 1 | 玉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玉溪市合理化建议和高产竞赛奖励办法(玉政发〔1987〕2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清水河水资源的通告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3 | 玉溪市红塔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公告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4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玉红政发〔1999〕23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5 | 玉溪市红塔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玉红政发〔2001〕10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6 | 玉溪市红塔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管理办法(试行)(区政府公告第21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7 | 玉溪市红塔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区政府公告第23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