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登记的公告

2020-06-27 18:52:13 来源: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容与 字号:T|T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登记的公告

  全县各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云政办发〔2017〕126号)、《普洱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等要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序推进我县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排污许可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总体目标。现就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持证依证排污

  根据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排污单位分为三类管理: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和登记管理类,对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施行发证,对登记管理的进行登记,实现对所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所有已建并投产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持证依证排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

  二、2020年申领排污许可证范围及时限

  (一)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附件)中所有行业,须于2020年9月2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

  (二)2020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须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单位逾期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核发权限

  1.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后,报送纸质材料至普洱市生态环境分局景谷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证。

  2.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留存。

  四、申领程序

  (一)申领和登记方式: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排污许可申领核发、登记都通过线上办理。线下申领和登记的,与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联系。

  (二)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登录。

  (三)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还应进行信息公开,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在内的公开途径,向公众公开。

  (四)填报: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按照相应行业技术规范填报,暂未发布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纲》(HJ942—2018)填报。

  (五)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生态环境部8个分类处置措施,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填报存在问题的反馈问题,经排污单位修改完善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的处罚

  (一)对无证排污的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