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昂溪区审计局审计监督权运行制度 昂昂溪区审计局审

2011-07-01 08:00:00 来源:昂昂溪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审计局
    责任人:承办人(A、B)、审计组组长、法制岗位复核人员、分管具体业务及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总审计师)、局长
    二、权力行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三)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四)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五)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九)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权,被审计对象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国外贷援款项目特定目的财务报表;
    (二)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相关业务数据和数据字典等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四)上级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审计实施程序和相关时限
    (一)区审计局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一般在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实施审计的具体时限由审计实施方案确定;
    (三)审计组成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分工实施审计,并如实向审计组长提交审计工作底稿等全部审计工作记录,不得隐瞒;
    (四)审计组长负责对各审计组成员审计工作的复核,或者委托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复核;
    (五)审计组长归集全部审计组成员的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发现的符合审计重要性水平要求的全部问题,撰写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组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提交法制复核人员复核;
    (七)法制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审定;
    (八)审计机关在接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九)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行政处罚需要履行听证程序的,依法履行审计听证程序。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齐市昂昂溪人民政府网站(
)公布。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七、监督检查
    执行《齐市昂昂溪区审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审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审计监督权运行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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