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区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处罚制度

2011-07-01 08:00:00 来源:昂昂溪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审计局
    责任人:承办人(A、B)、审计组组长、法制复核人员、分管法制工作、具体业务的副局长、局长
    二、行政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一)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处罚的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从重处罚和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1.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2.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4.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5.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6.屡查屡犯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3.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自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其他执法机关已经做出罚款的,审计机关不再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审查与决定执行期限
    (一)审计实施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审计组成员如实向审计组长报告,由审计组长复核;
    (二)提交法制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三)由审理委员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四)需要听证的,组织审计听证;
    (五)制作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决定书。
    (六)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七)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裁决,且不履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审计处罚文书随审计项目立卷归档。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齐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网站(
)公布。
    七、监督检查
    执行《齐市昂昂溪区审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齐市昂昂溪区审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处罚制度运行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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