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审计局
责任人:承办人(A、B)、审计组组长、法制复核人员、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三、权力行使的条件
齐市昂昂溪区审计局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下列款项,但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
(一)应当上缴的税款;
(二)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违法所得;
(四)应当上缴的基金;
(五)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决定和执行
齐市昂昂溪区审计局业务工作人员或者督察科人员在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上缴有关款项的审计决定的,向业务主管人员或者主管副局长报告,经审核后再向齐市昂昂溪区审计局负责人报告,经齐市昂昂溪区审计局批准后,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被审计单位拒不缴纳上应当上缴款项的情况,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五、扣缴款项权运行时限规定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扣缴款项权运行随被审计单位上缴了应当上缴的款项后自行解除。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齐市昂昂溪区政府网站()公布。
七、监督检查
执行《齐市昂昂溪区审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齐市昂昂溪区审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通报有关部门扣缴款项权运行工作流程图